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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12作者:admin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网    公开日期:2018-08-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襄阳建筑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市建筑业发展转型升级,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建筑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份额,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建筑业企业培育

  1.实施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在全市选择优质企业进行培育扶持,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资质等级,完善重点企业培育制度,加大对本地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实行点对点帮扶,力争到2020年培育新增1-2家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培育扶持对象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政策咨询等方面实行“直通车”服务,在办理企业升级、增项和分立、成立子公司事项时,在资质申请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2.建立襄阳建筑产业联盟。成立襄阳建筑产业联盟,吸纳建筑业全产业链上所有类型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搭建包括市场开拓、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领域的合作平台,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优化整合各方资源,实现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3.支持本市企业拓宽高端市场。鼓励有资质、优信用、强实力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对于依法核准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支持本市企业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4.着力支持本地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清理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性壁垒,深入推动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实行资产重组,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国资委)

 二、改革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5.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健全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建造和服务企业融合发展。支持本市大型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健全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养,逐步形成设计、采购、施工、交付验收“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到2020年,我市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委)

  6.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我市实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创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三、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7.改革发包方式。民间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对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合作方但合作方自身不能依法实施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招标。(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委)

  8.合理设置招标条件。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不得以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城建委)

  9.完善评标办法。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责,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后监管职能,逐步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zui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坚决遏制低于工程成本价的恶意竞标行为。完善专家评标制度,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加快推进标后评估工作,建立完善标后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城建委)

 四、深化建造方式改革

  10.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制订完善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东津新区作为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要加大各自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各部门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7〕36号)要求加快制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11.加快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实施办法。装配式建筑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支持优势企业开拓周边装配式建筑市场,输出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对装配式建筑工地实行差异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发改委)

  12.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广应用BIM技术,打造一批在提升设计施工质量、协同管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示范工程。联合本地院校研究编制BIM技术应用指南,发布BIM技术收费指导标准,鼓励研发BIM技术应用软件,建立BIM技术应用示范交流平台,加强BIM技术应用能力建设。促进BIM技术与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的融合发展,打造基于“BIM+”的协同建造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科技局)

  五、大力推动金融财税支持

  13.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点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鼓励在我市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建筑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城建委)

  14.鼓励银行支持贷款。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可在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银行凭真实的工程应收账款或凭真实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城建委)

  15.改革工程风险管理方式。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等形式为主的替代机制,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缴纳;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必须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违法擅自设立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城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人社局)

  16.认真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7.鼓励企业依法在本地纳税。鼓励跨地区经营的本地建筑企业按相关规定正确核算缴纳税款,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项目回本市纳税的,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加强建筑人才培养

  18.加快推进建筑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行业人才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重点培育建筑业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校企合作,推动校企联合办学,依托我市大中专院校,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限制,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突出工程项目质量、技术创造发明、技术应用推广、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适时组织特殊评审,可按破格条件推荐参评工程师。(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人社局)

  19.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培训。完善建筑技能培训和鉴定体系,支持建筑企业和社会机构采取继续教育、岗前教育、现场实训、技术交底等方式开展工人岗位技能培训。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建筑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制度。发展一批建筑技能鉴定机构,规范建筑技能评价工作。将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促进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人社局)

 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20.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质量、安全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配备,财政部门要加大相关保障政策落实力度,将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建委)

  21.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速监督模式转变,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保障监管效力提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建委)

 八、优化发展环境

  22.积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打造建筑产业聚集地,吸引资质高、实力强的建筑企业将总部落户襄阳,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法予以保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3.规范工程结算监督和管理。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和财务评价,所有建设项目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任何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2018年10月1日起,建设周期超过2年以上的项目,应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进行过程结算;2020年开始,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委)

  24.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全力支持企业抢抓“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机遇,扶持一批企业加快进入国内外市场。推动我市企业与省内大型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企业联动、项目合作、互利共赢,引导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向公路、水利、市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投资领域拓展。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专项资金等金融支持。积极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金融办)

  25.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协会促进技术进步、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的服务能力。引导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规范开展评优、评奖工作,提升社会公信力。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咨询服务类收费参考价,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等行为,维护行业发展利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建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将建筑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全市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合力。市城建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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